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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劣药品应张榜公布于药店醒目处

1999-03-16 来源:光明日报 罗家祥 我有话说

我国卫生行政部门、药政部门为维护人民生命健康安全、严厉打击、查处假冒伪劣药品,成绩显著。但有不少违法犯罪分子受高额利润之驱使,仍在继续生产、销售国家已明令禁止生产和销售的假冒伪劣药品。近年来,国家卫生、药政部门不定期地在中央电视台和各大报刊公布不合规定的假冒伪劣药品的生产批文、生产厂家和生产批号,受到人民群众的欢迎。笔者认为,这种办法的确很好,但也有缺陷。由于这类公告每批往往只在传播媒体上公布一两次,次数太少,并且一次公布几十个假冒伪劣药品的生产厂家和批号,不仅记不过来,而且也容易记错、记混。群众即使买了假冒药,有的也根本不知道是假冒药品。有的人甚至不知道国家已公布禁销令。而有的药店、诊所在知道已经公布的公告后,仍然堂而皇之地销售这些非法制剂,牟取非法利润,给人民群众带来极大生命隐患。

为此,笔者建议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联合下文,要求各级卫生、药政部门对于已下达禁止生产和销售以及被吊销生产批文的药品,除了下发给各医院和药店外(包括个体诊所和小药店),应强令他们必须将每一批假冒伪劣药品的生产批文、生产厂家和日期等资料,以醒目的字体张贴在大家都容易见到的地方,并形成制度随时检查,使假药无处可遁,让患者吃上“放心药”,保证药品的纯洁和可贵疗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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